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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軍機治罪條例8侵入國防處所測繪觀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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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允准或以詐術取得允准,於前條第一項指定區域、處所或建築物,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為測量、攝影、描繪或記述其內容者。 二、為氣象之觀測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8條,未經准許或以詐術取得准許,進入國防指定區域、處所或建築物,從事測量、攝影、描繪或記述內容,或進行氣象觀測,將被處以一年以上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參考資料:《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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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 8 條規定:「未受允准或以詐術取得允准,於前條第一項指定區域、處所或建築物,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