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第 9 條(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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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9條規定了未遂犯的刑罰,具體是根據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的相應罪行和刑罰來處罰。 參考資料: 根據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9條,未遂犯要依照相應的罪行和刑罰來判處。例如,如果在妨害軍機罪中,未能成功造成實際妨害軍機的結果,則應依照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4條的相應罪行和刑罰對未遂犯進行懲處。同樣地,對於妨害軍機治罪條例其他相關罪行的未遂犯,也要根據相應的條文來判罰。
- 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八條條文
- 未遂犯名詞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5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9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1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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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