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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軍機治罪條例10軍事審判機關之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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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條例之罪者,現役軍人由軍事審判機關審判,現役軍人由司法機關審判。但在戰地或戒嚴地域犯之者,不論身分,概由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10條的規定,犯本法之罪者,現役軍人應由軍事審判機關審判,而非現役軍人則應由司法機關審判。然而,在戰地或戒嚴地域犯罪的情況下,不論身分,應概由軍事審判機關審判。 參考資料: -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行政院公報) - 急難時期妨害軍機罪論釋(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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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 10 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者,現役軍人由軍事審判機關審判,非現役軍人由司法機關審判。但在戰地或戒嚴地域犯之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