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稱軍機者,指軍事上應保守秘密之消息、文書、圖畫或物品。
前項消息、文書、圖畫或物品之種類範圍,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01.07
廢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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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條例之罪者,現役軍人由軍事審判機關審判,非現役軍人由司法機關審判。但在戰地或戒嚴地域犯之者,不論身分,概由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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