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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01.07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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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軍機之意義開分頁 ›
本條例稱軍機者,指軍事上應保守秘密之消息、文書、圖畫或物品。 前項消息、文書、圖畫或物品之種類範圍,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2職務業務上洩漏軍機罪開分頁 ›
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他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死刑。 因業務或受軍事機關委託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本條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三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7侵入國防處所罪開分頁 ›
未受允准或以詐術取得允准,而入要塞、堡壘、軍港、軍營、軍用舟車航空器、軍用航空港場、軍械廠庫或其他國防上禁止或限制之空中、地面、水上之指定區域、處所或建築物或滯留其內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潛攜槍械或爆裂物品,強入或私入前項之指定區域、處所或建築物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01.07,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