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第 6 條(強暴脅迫刺探收集軍機罪)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6條,如果一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使他人無法抗拒,並且刺探或收集軍機,將會被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如果是預備或陰謀犯前述罪行者,將會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以下是一個與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6條相關的範例:假設某人以暴力脅迫一名軍官,強迫他透露國家機密或獲得軍事情報,並將其提供給敵對國家或組織,這個人就可能觸犯了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6條所規定的罪行。根據該條例,這個人可能會面臨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具體判決則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參考資料: 1.《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6條 2.《刑法》第276條
- 脅迫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陰謀犯名詞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1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5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5 條條文
- 要塞堡壘地帶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