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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軍機治罪條例6強暴脅迫刺探收集軍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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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強暴、脅迫或他法使人不能抗拒,而刺探或收集軍機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6條,如果一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使他人無法抗拒,並且刺探或收集軍機,將會被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如果是預備或陰謀犯前述罪行者,將會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以下是一個與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6條相關的範例:假設某人以暴力脅迫一名軍官,強迫他透露國家機密或獲得軍事情報,並將其提供給敵對國家或組織,這個人就可能觸犯了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6條所規定的罪行。根據該條例,這個人可能會面臨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具體判決則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參考資料: 1.《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6條 2.《刑法》第276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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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 6 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或他法使人不能抗拒,而刺探或收集軍機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預備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