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第 7 條(侵入國防處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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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允准或以詐術取得允准,而入要塞、堡壘、軍港、軍營、軍用舟車航空器、軍用航空港場、軍械廠庫或其他國防上禁止或限制之空中、地面、水上之指定區域、處所或建築物或滯留其內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潛攜槍械或爆裂物品,強入或私入前項之指定區域、處所或建築物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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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7條」,該法條主要規定了侵入國防處所的犯罪行為及相應的刑罰。未經允准或以詐術取得允准,進入要塞、堡壘、軍港、軍營、軍用舟車航空器、軍用航空港場、軍械廠庫或其他國防上禁止或限制之空中、地面、水上之指定區域、處所或建築物或滯留其內者,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在進入時携帶槍械或爆裂物品,則被視為更嚴重的罪行,將被處以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範例:如果某人未經允准進入某座要塞並滯留其中,該人將可能因侵入國防處所罪被判處最長五年的有期徒刑。另外,如果該人在進入時携帶了槍械或爆裂物品,則他可能面臨更嚴重的罪刑,例如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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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