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第 2 條(職務業務上洩漏軍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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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他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死刑。 因業務或受軍事機關委託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本條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三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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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2條(職務業務上洩漏軍機罪)的規定,該罪行包括以下內容: 1. 職務上知悉或持有軍機的人,如果將其洩漏、交付或公示給他人,將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 2. 職務上知悉或持有軍機的人,如果將其洩漏、交付或公示給外國或其派遣之人,將處以死刑。 3. 因業務或受軍事機關委託之人,犯前兩項罪行的,將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 因過失犯本條之罪行的,將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行的,將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三項之罪行的,將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2條之規定,對於軍事機關的機密資訊的洩密行為有嚴格的刑罰規定。這些罪行的認定主要依據該規定所定義的軍機的知悉與持有,以及洩漏、交付或公示給他人或外國的情節判斷。 例如,若一名軍事人員在職務上知悉或持有重要軍機資訊,並將其洩漏給他人或外國的情況成立,則根據該條例第2條的規定,該人可能面臨死刑或無期徒刑的刑罰。 另外,如果一名業務上受軍事機關委託的人犯下洩漏軍機罪,則根據該條例第2條的規定,將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在該條第4項中,明確規定了因過失犯罪而導致軍機洩漏的情況,將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表明,即使無意中發生了軍機洩漏的情況,也會受到刑事處罰。 同樣地,《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2條的最後兩項規定了預備、陰謀犯罪的刑罰。如果有人準備或策劃著洩漏軍機的行為,則將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持有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陰謀犯名詞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7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9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0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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