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第 3 條(洩漏刺探收集而得之軍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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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刺探、收集而得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他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刺探、收集而得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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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如果有人因刺探、收集而得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他人,將可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如果將刺探、收集而得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則可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而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則可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最新修正的《妨害軍機治罪條例》,軍機指的是國防部所承權公告或由國防部定者。該條規定了三種不同情境下的刑責: 1. 如果有人刺探、收集到軍機,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洩漏、交付或公示給他人,則可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 舉例:A因為自己刺探、收集到機密軍機資料,並將這些資料提供給非法組織使用,A可能會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2. 如果有人刺探、收集到軍機,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洩漏、交付或公示給外國或其派遣之人,則可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的刑罰。 舉例:B因為自己刺探、收集到機密軍機資料,並將這些資料提供給外國政府或其代理人,B可能會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3. 如果有人預備或陰謀犯前兩款之罪,則可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舉例:C和D共同計畫刺探、收集機密軍機資料,但未實際執行該行為,他們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國家安全和軍事利益,對於觸犯上述規定的人將給予嚴厲的刑罰。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陰謀犯名詞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9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1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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