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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軍機治罪條例4洩漏偶然得知或持有之軍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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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偶然得知或偶然持有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偶然得知或偶然持有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4條規定了以下情況的刑罰: 1. 偶然得知或偶然持有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偶然得知或偶然持有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因過失犯前兩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妨害軍機治罪條例》,妨害軍機治罪的含義是指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的目的,將偶然得知或持有的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給他人。根據第4條的規定,若為故意犯罪,將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給他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將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給外國或其派遣之人的,則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為過失犯罪,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舉例如下: 若一名軍人在例行巡邏中偶然發現了一份機密文件,並將其交付給外國情報機構,則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此人將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Note: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this is a fictional scenario, and the answer provided is based on the given information and the fictional law mentioned. It may not reflect the actual laws and penalties in any specific jurisdiction.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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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 4 條規定:「因偶然得知或偶然持有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偶然得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