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第 4 條(洩漏偶然得知或持有之軍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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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偶然得知或偶然持有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偶然得知或偶然持有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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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4條規定了以下情況的刑罰: 1. 偶然得知或偶然持有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偶然得知或偶然持有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因過失犯前兩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妨害軍機治罪條例》,妨害軍機治罪的含義是指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的目的,將偶然得知或持有的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給他人。根據第4條的規定,若為故意犯罪,將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給他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將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給外國或其派遣之人的,則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為過失犯罪,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舉例如下: 若一名軍人在例行巡邏中偶然發現了一份機密文件,並將其交付給外國情報機構,則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此人將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Note: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this is a fictional scenario, and the answer provided is based on the given information and the fictional law mentioned. It may not reflect the actual laws and penalties in any specific jurisd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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