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的第16條的法條內容。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為使對大陸地區受裁判者家屬補償之規定前後一致,以彰顯法律之公平性起見,爰予以修正之,增訂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為使對大陸地區受裁判者家屬補償之規定前後一致,以彰顯法律之公平性起見,爰予以修正之,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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