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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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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2. 2.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的第16條的法條內容。

立法沿革 2

(0870528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891215 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為使對大陸地區受裁判者家屬補償之規定前後一致,以彰顯法律之公平性起見,爰予以修正之,增訂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70528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891215 修正)

為使對大陸地區受裁判者家屬補償之規定前後一致,以彰顯法律之公平性起見,爰予以修正之,增訂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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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16 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