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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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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之一、(智慧財產刑事視為不遲延案件) 智慧財產之刑事案件逾第二點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可者,視為不遲延案件: (一)因依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停止審判程序。 (二)被告在營服役或因另案羈押、執行,不能出庭應訊。 (三)被告因隨船出海作業,不能於三個月內出庭應訊。 (四)被告現在國外或大陸地區,不能於三個月內出庭應訊。 (五)將證據送請鑑定或證據應於外國調查,獲得鑑定或調查結果所需時間累積逾三個月。 (六)被告通緝未經報結。 (七)有調閱他案卷宗之必要,而未能於三個月內調得。 (八)第一審、第二審依通常程序審理,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且案情繁雜,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但每次以三個月為限。 (九)沒收違禁物以外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案情繁雜,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但每次以三個月為限。 (十)涉及營業秘密之案件,經當事人或第三人依法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其裁定之期間。 (十一)第一審、第二審依通常程序審理,案情繁雜或有其他不可歸責於法官之具體情事,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但每次以三個月為限。 (十二)檢察官或自訴人追加起訴,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者。但以延長二次,每次三個月為限。 (十三)案件經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所需時間累計逾三個月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14-1 條,智慧財產之刑事案件逾期尚未終結,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並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案件: 1. 依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停止審判程序。 2. 被告在營服役或因另案羈押、執行,不能出庭應訊。 3. 被告因隨船出海作業,不能於三個月內出庭應訊。 4. 被告現在國外或大陸地區,不能於三個月內出庭應訊。 5. 將證據送請鑑定或證據應於外國調查,獲得鑑定或調查結果所需時間累積逾三個月。 6. 被告通緝未經報結。 7. 有調閱他案卷宗之必要,而未能於三個月內調得。 8. 第一審、第二審依通常程序審理,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且案情繁雜,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但每次以三個月為限。 9. 沒收違禁物以外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案情繁雜,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但每次以三個月為限。 10. 涉及營業秘密之案件,經當事人或第三人依法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其裁定之期間。 11. 第一審、第二審依通常程序審理,案情繁雜或有其他不可歸責於法官之具體情事,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但每次以三個月為限。 12. 檢察官或自訴人追加起訴,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者。但以延長二次,每次三個月為限。 13. 案件經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所需時間累計逾三個月者。 這些情形下,即使超過了法定期限仍被視為不遲延案件。並且每次延長辦案期限的限制皆為三個月。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智慧財產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rachResult.aspx?p=Y&t=CID1,G1,EP300,EF100000013&n=102 2. 司法院,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14-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PJ01105000033

相關函釋 2

  • 刑事案件名詞
  • 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宣告名詞
  • 停止審判名詞
  • 被告名詞
  • 另案名詞
  • 羈押名詞
  • 證據名詞
  • 鑑定名詞
  • 通緝名詞
  • 他案名詞
  • 通常程序名詞
  •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名詞
  • 沒收名詞
  • 違禁物名詞
  • 單獨宣告沒收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秘密保持命令名詞
  • 自訴人名詞
  • 追加起訴名詞
  • 修復式司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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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14-1 條規定:「十四之一、(智慧財產刑事視為不遲延案件) 智慧財產之刑事案件逾第二點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1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