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第 14 條
十四、(刑事審判視為不遲延案件) 刑事審判案件,逾第二點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案件: (一)因依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停止審判程序者。 (二)被告在營服役或因另案羈押、執行,不能出庭應訊者。 (三)被告因隨船出海作業,不能於三個月內出庭應訊者。 (四)被告現在國外或大陸地區,不能於三個月內出庭應訊者。 (五)將證據送請鑑定或證據應於外國調查,獲得鑑定或調查結果所需時間累積逾三個月者。 (六)被告通緝未經報結者。 (七)有調閱他案卷宗之必要,而未能於三個月內調得者。 (八)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送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者。 (九)檢察官或自訴人追加起訴,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者。但以延長二次,每次三個月為限。 (十)第一審、第二審依通常程序審理,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案情繁難,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者。但每次以三個月為限。 (十一)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案情繁雜,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者。但每次以三個月為限。 (十二)第一審、第二審依通常程序審理,案情繁難,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者。但每次以三個月為限。 (十三)案件經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所需時間累計逾三個月者。 (十四)第一審依國民參與審判程序審理,法院因無足夠候選國民法官,或因國民法官缺額,而依法重新踐行選任程序,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者。但每次以三個月為限。 (十五)國審強處、國審暫安案件因相關之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尚未行第一次審判期日,致無法報結者。 (十六)其他不可歸責於法官之具體情事,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但每次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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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14條》,刑事審判案件若超過法定期限尚未終結,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經該管法院院長核可,可視為不遲延案件: 1. 因依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停止審判程序者。 範例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552條規定,法院可以將合憲的舊法以有礙犯罪人之適用為由停止審判。 2. 被告在營服役或因另案羈押、執行,不能出庭應訊者。 範例參考資料:例:被告因為另一個案件正在服刑期間,無法出庭應訊。 3. 被告因隨船出海作業,不能於三個月內出庭應訊者。 範例參考資料:例:被告為漁船船員,因為船隻出海作業,在審理期間無法出庭應訊。 4. 被告現在國外或大陸地區,不能於三個月內出庭應訊者。 範例參考資料:例:被告在檢察官提出起訴前已經離開台灣,前往國外或大陸地區,審理期間無法出庭應訊。 5. 將證據送請鑑定或證據應於外國調查,獲得鑑定或調查結果所需時間累積逾三個月者。 範例參考資料:例:案件需要申請鑑識或調取外國相關證據,經過長時間的溝通和等待鑑識或調查結果,超過三個月。 6. 被告通緝未經報結者。 範例參考資料:例:檢察官對被告提出通緝後,案件一直處於通緝狀態,尚未結案。 7. 有調閱他案卷宗之必要,而未能於三個月內調得者。 範例參考資料:例: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需要調閱其他案卷資料作為參考,但因其他案件數量眾多或其他原因,無法在三個月內獲得所需資料。 8. 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送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者。 範例參考資料:例: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院决定對其進行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在此期間無法出庭應訊。 9. 檢察官或自訴人追加起訴,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者。但以延長二次,每次三個月為限。 範例參考資料:例:檢察官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有必要對被告提起新的指控,因此追加起訴,需延長辦案期限。 10. 第一審、第二審依通常程序審理,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案情繁難,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者。但每次以三個月為限。 範例參考資料:例:在第一審和第二審中,判決涉及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案情十分複雜,需延長辦案期限。 1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案情繁雜,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者。但每次以三個月為限。 範例參考資料:例:在宣告單獨沒收案件時,案情十分複雜,需延長辦案期限。 12. 第一審、第二審依通常程序審理,案情繁難,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者。但每次以三個月為限。 範例參考資料:例:在第一審和第二審中,案情十分複雜,需延長辦案期限。 13. 案件經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所需時間累計逾三個月者。 範例參考資料:例:案件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經過長時間的調解、協商等程序,超過三個月。 14. 第一審依國民參與審判程序審理,法院因無足夠候選國民法官,或因國民法官缺額,而依法重新踐行選任程序,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者。但每次以三個月為限。 範例參考資料:例:在第一審案件中,法院因缺乏足夠的國民法官或國民法官缺額,需進行重新選任程序,需延長辦案期限。 以上是對《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14條》逐條進行釋義的回答,並且提供了每一項情況的範例和相關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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