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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第 1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之一、(跟蹤騷擾保護令視為不遲延事件) 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逾第二點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法院院長可者,視為不遲延事件: (一)因依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停止訴訟程序 (二)當事人在營服役或因羈押、執行,不能到場,法院無法依其他方法調查 (三)當事人因隨船出海作業,不能於一個月內到場,法院無法依其他方法調查。 (四)當事人因患重病或重傷在治療中,不能到場,法院無法依其他方法調查。 (五)當事人現在國外或大陸地區,不能於一個月內到場,法院無法依其他方法調查。 (六)因囑託鑑定證據應於外國調查,獲得鑑定或調查結果所需時間累積逾一個月。 (七)程序進行中須支出費用,經法院定期命當事人預納而不預納;或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致程序無從進行。(八)有調閱他案卷宗之必要,而未能於一個月內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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