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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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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之一、(跟蹤騷擾保護令視為不遲延事件) 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逾第二點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法院院長可者,視為不遲延事件: (一)因依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停止訴訟程序 (二)當事人在營服役或因羈押、執行,不能到場,法院無法依其他方法調查 (三)當事人因隨船出海作業,不能於一個月內到場,法院無法依其他方法調查。 (四)當事人因患重病或重傷在治療中,不能到場,法院無法依其他方法調查。 (五)當事人現在國外或大陸地區,不能於一個月內到場,法院無法依其他方法調查。 (六)因囑託鑑定證據應於外國調查,獲得鑑定或調查結果所需時間累積逾一個月。 (七)程序進行中須支出費用,經法院定期命當事人預納而不預納;或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致程序無從進行。(八)有調閱他案卷宗之必要,而未能於一個月內調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法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15-1 條」,其內容為訂定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是否視為不遲延事件的情形。根據該條第十五之一,如果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逾期尚未終結,但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經法官敘明理由報請法院院長核可,則視為不遲延事件: (一)因根據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判決而停止訴訟程序; (二)當事人因羈押、執行或服役在營,無法親自到場,且法院無法以其他方式進行調查; (三)當事人因隨船出海作業,在一個月內無法到場,且法院無法以其他方式進行調查; (四)當事人因罹患重病或重傷,在接受治療中,無法到場,且法院無法以其他方式進行調查; (五)當事人目前在國外或大陸地區,無法在一個月內到場,且法院無法以其他方式進行調查; (六)因需要委託鑑定或調查證據而必須在外國進行,所需時間超過一個月; (七)案件進行中需要支付費用,法院定期要求當事人預納費用,但當事人未按時預納或墊支,使得程序無法進行; (八)需要調閱其他案件的卷宗資料,但在一個月內無法完成調閱。 以上為「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15-1 條」的法規解釋,參考資料為該法規本身,並無與個別項款之範例資料。

相關函釋 2

  • 騷擾名詞
  • 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宣告名詞
  • 羈押名詞
  • 重傷名詞
  • 囑託鑑定名詞
  • 證據名詞
  • 鑑定名詞
  • 他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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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15-1 條規定:「十五之一、(跟蹤騷擾保護令視為不遲延事件) 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逾第二點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1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