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期限之接續計算) 案件進行尚未逾第二點所定期限,而有第十點至前點各款所定事由,或娩假、懷孕滿二十週以上之流產假及連續病假逾四十二日之情事者,應於其事由消滅後,扣除自事由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之時間,接續計算其期限;如接續計算所餘之期限不足二個月者,延長為二個月。 案件遲延後,始發生第十點至前點各款所定事由,或娩假、懷孕滿二十週以上之流產假及連續病假逾四十二日之情事者,仍應視為不遲延案件。但其事由消滅後,應即再列為遲延案件。 案件因改行他種訴訟程序而報結改分新案者,其辦案期限,依較長者計算。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16條主要規定了案件進行期限的接續計算方式以及遲延案件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案件進行中出現了第十點至前點各款所定的事由,或者娩假、懷孕滿二十週以上的流產假以及連續病假超過四十二日的情況,應當扣除事由發生到消滅之日之間的時間,然後接續計算案件的期限。如果接續計算後的期限不足兩個月,則應延長為兩個月。 此外,如果案件本來就已經遲延,發生了第十點至前點各款所定的事由,或者娩假、懷孕滿二十週以上的流產假以及連續病假超過四十二日的情況,仍應視為不遲延案件。但是一旦這些事由消滅,案件應該立即重新列為遲延案件。 如果案件因為轉行他種訴訟程序而報結改分新案,辦案期限將依較長者計算。 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資料,我參考了「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此為最高法院所公告之內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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