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第 16-1 條
十六之一、最高法院案件進行尚未逾第二點第六款、第七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第十七款、第十八款、第十九款、第二十一款所定期限,而為大法庭相關程序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開啟徵詢程序,應於徵詢程序終結後,扣除徵詢期間加計二十日之時間,接續計算其期限;如接續計算所餘之期限不足二個月,延長為二個月。 (二)前款情形若另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應於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定後,加計扣除自裁定提案之日起至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定之日止之時間,接續計算其期限;如接續計算所餘之期限不足二個月,延長為二個月。 (三)未經徵詢程序逕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應於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定後,扣除自裁定提案之日起至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定之日止之時間,接續計算其期限;如接續計算所餘之期限不足二個月,延長為二個月。 (四)具有與已開啟徵詢程序案件,或與已提交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案件相同法律爭議之案件,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最高法院院長核可,依前三款方式接續計算其期限。案件遲延後,始有前項情事者,仍應視為不遲延案件。但其事由消滅後,應即再列為遲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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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案件進行尚未逾第二點第六款、第七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第十七款、第十八款、第十九款、第二十一款所定期限的情況,最高法院將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 開啟徵詢程序:在徵詢程序結束後,扣除徵詢期間並加計二十日之時間,然後接續計算案件的期限。如果接續計算後的剩餘期限不足兩個月,則延長為兩個月。 例如,如果徵詢程序結束後剩餘期限只有一個月,根據上述規定,該期限將延長至兩個月。 2. 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如果案件被裁定提案至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裁判,則將從裁定提案之日起至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裁定之日止的時間扣除,然後接續計算案件的期限。如果接續計算後的剩餘期限不足兩個月,則延長為兩個月。 例如,如果從裁定提案之日起至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裁定之日止的時間是十天,根據上述規定,剩餘期限將延長至兩個月。 3. 徵詢程序前未經批准提案:如果案件在徵詢程序之前未經徵詢程序直接提案至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裁判,則將從提案之日起至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裁定之日止的時間扣除,然後接續計算案件的期限。如果接續計算後的剩餘期限不足兩個月,則延長為兩個月。 例如,如果從提案之日起至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裁定之日止的時間是十五天,根據上述規定,剩餘期限將延長至兩個月。 4. 同一法律爭議案件:對於與已開啟徵詢程序案件或已提交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案件具有相同法律爭議的案件,承辦法官可提出具體理由報請最高法院院長核可後,按照前述三種方式接續計算案件的期限。如果案件遲延,才符合前述情事,即使案件開始遲延後,仍應視為不遲延案件。但一旦案件相關事由消滅後,應再將其列為遲延案件。 以上是根據最高法院相關法被釋義的內容來回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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