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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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處於撥匯案款時,應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各稅捐稽徵機關、其他受有案款之利害關係人(如附件四)及法院出納室、會計室(如附件五,受款人為自然人者,執行人員須同時檢附其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法院會計室於受執行處「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經審查無誤後,開立「付款憑單」一式兩聯(如附件六)及「電子支付作業付款清單」(如附件七),以電子傳輸方式傳送至財政部地區支付處,請其將案款撥入受款人陳報之匯款帳戶。 法院出納室於會計室開立之「保管款支出清單」上蓋用「已領訖」印戳後,影印送交執行處承辦股附卷(如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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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第5條,進行以下釋義與舉例: 該條款主要規定了在執行處撥付匯款案款時應通知的相關人員,包括債權人、債務人、各稅捐稽徵機關、其他受有案款之利害關係人、法院出納室和會計室。 釋義: - 債權人:指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尋求債務履行的一方。 - 債務人:指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被要求履行債務的一方。 - 各稅捐稽徵機關:指負責稅捐稽徵的相關機構,如稅務局。 - 其他受有案款之利害關係人:指與案款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例如第三方受益人或其他債權人。 舉例: 例如,在一起強制執行案件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將撥付匯款給債權人時,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執行處應該通知債權人本人、債務人本人、相關的稅捐稽徵機關、其他對案款有利害關係的人,並且通知法院的出納室和會計室。這些通知的目的是確保相關人員知曉案款的撥付情況,并確保資金的安全運送和正確分配。
相關函釋 3 則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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