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五、執行處於撥匯案款時,應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各稅捐稽徵機關、其他受有案款之利害關係人(如附件四)及法院出納室、會計室(如附件五,受款人為自然人者,執行人員須同時檢附其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法院會計室於受執行處「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經審查無誤後,開立「付款憑單」一式兩聯(如附件六)及「電子支付作業付款清單」(如附件七),以電子傳輸方式傳送至財政部地區支付處,請其將案款撥入受款人陳報之匯款帳戶。 法院出納室於會計室開立之「保管款支出清單」上蓋用「已領訖」印戳後,影印送交執行處承辦股附卷(如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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