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訴訟程序誤用之處理) (一)應由地方行政訴訟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 1.地方行政訴訟庭誤用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高等行政訴訟庭應廢棄原判決,發回或發交地方行政訴訟庭,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但當事人未責問者,高等行政訴訟庭應適用原程序之上訴審規定為裁判行政訴訟法二六三之三Ⅰ、Ⅲ)。 2.高等行政訴訟庭誤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不得因此廢棄原判決,應適用地方行政訴訟庭通常訴訟之上訴審程序審理(行政訴訟法二五六之一Ⅰ)。 (二)應由地方行政訴訟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1.地方行政訴訟庭誤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高等行政訴訟庭不得因此廢棄原判決,應適用簡易訴訟之上訴審程序審理(行政訴訟法二六三之二Ⅰ、Ⅲ)。 2.地方行政訴訟庭誤用交通裁決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高等行政訴訟庭應廢棄原判決,發回或發交地方行政訴訟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但當事人未責問者,高等行政訴訟庭應適用交通裁決訴訟之上訴審規定為裁判(行政訴訟法二六三之三Ⅰ、Ⅲ)。 3.高等行政訴訟庭誤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不得因此廢棄原判決,應適用簡易訴訟之上訴審程序審理(行政訴訟法二五六之一Ⅰ)。 (三)應由地方行政訴訟庭適用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之事件 1.地方行政訴訟庭誤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高等行政訴訟庭不得因此廢棄原判決,應適用交通裁決訴訟之上訴審程序審理(行政訴訟法二六三之二)。 2.高等行政訴訟庭誤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不得因此廢棄原判決,應適用交通裁決訴訟之上訴審程序審理(行政訴訟法二五六之一Ⅰ)。 (四)應由高等行政訴訟庭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誤由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並為判決,高等行政訴訟庭應廢棄原判決,逕依通常訴訟程序為第一審判決。但當事人未責問者,高等行政訴訟庭應適用原程序之上訴審規定為裁判(行政訴訟法二六三之三Ⅱ、Ⅲ)。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