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 條
十五、(訴訟程序誤用之處理) (一)應由地方行政訴訟庭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 1.地方行政訴訟庭誤用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高等行政訴訟庭應廢棄原判決,發回或發交地方行政訴訟庭,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但當事人未責問者,高等行政訴訟庭應適用原程序之上訴審規定為裁判(行政訴訟法二六三之三Ⅰ、Ⅲ)。 2.高等行政訴訟庭誤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不得因此廢棄原判決,應適用地方行政訴訟庭通常訴訟之上訴審程序審理(行政訴訟法二五六之一Ⅰ)。 (二)應由地方行政訴訟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1.地方行政訴訟庭誤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高等行政訴訟庭不得因此廢棄原判決,應適用簡易訴訟之上訴審程序審理(行政訴訟法二六三之二Ⅰ、Ⅲ)。 2.地方行政訴訟庭誤用交通裁決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高等行政訴訟庭應廢棄原判決,發回或發交地方行政訴訟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但當事人未責問者,高等行政訴訟庭應適用交通裁決訴訟之上訴審規定為裁判(行政訴訟法二六三之三Ⅰ、Ⅲ)。 3.高等行政訴訟庭誤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不得因此廢棄原判決,應適用簡易訴訟之上訴審程序審理(行政訴訟法二五六之一Ⅰ)。 (三)應由地方行政訴訟庭適用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之事件 1.地方行政訴訟庭誤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高等行政訴訟庭不得因此廢棄原判決,應適用交通裁決訴訟之上訴審程序審理(行政訴訟法二六三之二)。 2.高等行政訴訟庭誤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不得因此廢棄原判決,應適用交通裁決訴訟之上訴審程序審理(行政訴訟法二五六之一Ⅰ)。 (四)應由高等行政訴訟庭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誤由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並為判決,高等行政訴訟庭應廢棄原判決,逕依通常訴訟程序為第一審判決。但當事人未責問者,高等行政訴訟庭應適用原程序之上訴審規定為裁判(行政訴訟法二六三之三Ⅱ、Ⅲ)。 (五)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以下簡稱勤務法庭)審理之事件: 1.應由勤務法庭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勤務法庭誤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高等行政訴訟庭應廢棄原判決,發回或發交勤務法庭,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但當事人未責問者,高等行政訴訟庭應適用原程序之上訴審規定為裁判(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七○Ⅱ準用行政訴訟法二六三之三Ⅰ、Ⅲ)。 2.應由勤務法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勤務法庭誤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高等行政訴訟庭不得因此廢棄原判決,應適用簡易訴訟之上訴審程序審理(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七○Ⅱ準用行政訴訟法二六三之二Ⅰ、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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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條」 主要針對當行政訴訟庭對訴訟程序進行誤用時應加以處理的情形進行規定。 根據該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誤用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未責問,高等行政訴訟庭應廢棄原判決,將案件發回或發交給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並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以下是一個相關範例:當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誤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審理並做出判決時,如果當事人未提出責問,那麼高等行政訴訟庭應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63條第3款之規定,直接將判決作為裁判處理。 同樣地,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誤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未提出責問,高等行政訴訟庭應適用交通裁決訴訟之上訴審規定或簡易訴訟之上訴審程序審理。 在第三款中,針對當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誤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的情況下,高等行政訴訟庭或最高行政法院不得因此廢棄原判決,應根據相對應的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最後,在第四款中規定了當高等行政訴訟庭誤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並做出判決的情況下,高等行政訴訟庭應廢棄原判決,並直接依照通常訴訟程序進行第一審判決的審理,除非當事人未提出責問。以下是一個相關範例:當高等行政訴訟庭判斷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對案件進行誤審,屬於應由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的通常訴訟程序時,高等行政訴訟庭應廢棄原判決,並依照通常訴訟程序進行第一審判決的審理。 以上解釋基於對「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條」的了解,參考資料為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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