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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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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上訴審查) (一)上訴事件,原行政法院應審查其是否合法,上訴審法院亦應注意審查。 (二)上訴有不合法之情形者,原行政法院應依下列原則處置: 1.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二四六Ⅰ、二六三之五準用之)。 2.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二四六Ⅱ、二六三之五準用之)。 3.上訴狀內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人亦未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補提理由書,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前開期間應自判決送達後起算(行政訴訟法二四四Ⅱ、二四五、二六三之五準用之)。 (三)在監獄或看守所之當事人,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監所長官接受上訴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高等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二四四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條,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重點: 一、原行政法院在審查上訴事件時,需要注意該上訴是否合法,上訴審法院在審查時也需要特別留意是否合法。 二、如果上訴被認定為不合法,原行政法院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1. 如果上訴不合法且無法補正,原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2. 如果上訴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在期間內補正,則以裁定駁回之。 3. 如果上訴狀內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且在提起上訴後20日內未補提理由書,則毋須命其補正,直接以裁定駁回之。若判決宣示或公告後才提起上訴,則補提期間應自判決送達後計算。 三、如果在監獄或看守所的當事人在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則視為上訴期間內的上訴。監所長官接受上訴狀後,應附記接受日期並送交原高等行政訴訟庭。 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上訴事件的程序和要求進行了明確的規範,以確保上訴程序的合法性和適當性。具體適用時,應參照行政訴訟法的相關條款進行詳細辦理。

  • 上訴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上訴不合法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準用名詞
  • 期間名詞
  • 上訴狀名詞
  • 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上訴理由名詞
  • 上訴人名詞
  • 宣示名詞
  • 送達名詞
  • 前開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上訴期間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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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 條規定:「十六、(上訴審查) (一)上訴事件,原行政法院應審查其是否合法,上訴審法院亦應注意審查。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