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 條
十六、(上訴審查) (一)上訴事件,原行政法院應審查其是否合法,上訴審法院亦應注意審查。 (二)上訴有不合法之情形者,原行政法院應依下列原則處置: 1.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二四六Ⅰ、二六三之五準用之)。 2.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二四六Ⅱ、二六三之五準用之)。 3.上訴狀內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人亦未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補提理由書,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前開期間應自判決送達後起算(行政訴訟法二四四Ⅱ、二四五、二六三之五準用之)。 (三)在監獄或看守所之當事人,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監所長官接受上訴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高等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二四四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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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條,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重點: 一、原行政法院在審查上訴事件時,需要注意該上訴是否合法,上訴審法院在審查時也需要特別留意是否合法。 二、如果上訴被認定為不合法,原行政法院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1. 如果上訴不合法且無法補正,原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2. 如果上訴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在期間內補正,則以裁定駁回之。 3. 如果上訴狀內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且在提起上訴後20日內未補提理由書,則毋須命其補正,直接以裁定駁回之。若判決宣示或公告後才提起上訴,則補提期間應自判決送達後計算。 三、如果在監獄或看守所的當事人在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則視為上訴期間內的上訴。監所長官接受上訴狀後,應附記接受日期並送交原高等行政訴訟庭。 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上訴事件的程序和要求進行了明確的規範,以確保上訴程序的合法性和適當性。具體適用時,應參照行政訴訟法的相關條款進行詳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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