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 條
十七、(抗告審查) (一)原行政法院或審判長對於提起抗告者,應立即予以調查,如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行政訴訟法二七二準用民事訴訟法四九○Ⅰ)。原行政法院或審判長認為已逾抗告期間或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以裁定駁回之;認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得定期間命其補正,惟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或不合法之情形不能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二七二準用民事訴訟法四四二)。如認為無理由時,應檢送卷宗連同抗告狀送交抗告法院,必要時,並得添具意見書(行政訴訟法二七二準用民事訴訟法四九○Ⅱ)。如因續行程序,需用卷宗者,應自備卷宗之繕本、影本或節本。 (二)抗告法院廢棄原裁定時,應自為裁定,非有難於調查自為裁定之情形,不得率命原行政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行政訴訟法二七二準用民事訴訟法四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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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注意事項第17條包含以下兩個項目: 一、對於提起抗告的當事人,原行政法院或審判長應立即進行調查。如果認為抗告有理由,則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並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0-1條。如果認為抗告已逾期或對於不得抗告的裁定提出抗告,則應以裁定駁回。如果認為存在其他非法的情形可以補正,則可以指定期限讓當事人補正。然而,如果當事人未在期限內補正,或者無法補正非法的情形,則應以裁定駁回。如果認為抗告無理由,則應將卷宗和抗告狀一同送交抗告法院,必要時還可附上意見書。若續行程序需要使用卷宗,則應由抗告法院自行備有卷宗的繕本、影本或節本。 這一條法條的參考來源為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民事訴訟法第490-1條、第442條。 例如,如果當事人提起抗告並表示抗告有理由,原行政法院或審判長應該進行調查。假如調查結果確實發現原裁定有錯誤或不公平之處,則應該撤銷或變更原裁定,重新作出符合法律的裁定。此時,原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不應再次命令原法院或審判長進行裁定,而應該自行作出相應的裁定。 二、如果抗告法院判定需要廢棄原裁定,則應由抗告法院自行裁定,除非有調查困難等情況,否則不得要求原行政法院或審判長重新裁定。這一條法條的參考來源為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 例如,如果抗告法院認為原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作出的裁定存在重大錯誤,需要廢棄,則抗告法院應該自行裁定廢棄該裁定。除非調查過程中遇到困難或其他特殊情況,否則不得要求原行政法院或審判長重新裁定。 以上所述資料來源為《行政訴訟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3月18日)、《民事訴訟法》(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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