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 條
十八、(再審審查) (一)再審之訴,應先就程序上是否合法為調查。 1.關於再審理由之記載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為再審之訴必要之程式。如未於訴狀內表明,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二七七Ⅰ)。 2.如有不合法情形,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均係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二七八Ⅰ)。 3.再審之訴經行政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判決駁回者,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行政訴訟法二七四之一)。違者,其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4.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四項所定期間,應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行政訴訟法二七六Ⅴ)。5.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之情形,自聲請案件繫屬之日起至裁判送達聲請人之日止,不計入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四項所定期間(行政訴訟法二七六Ⅵ)。 (二)再審之訴有無再審理由之審查: 1.如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行政訴訟法二七八Ⅱ)。 2.再審之訴,有無再審理由之審查,已屬實體之審理。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行政訴訟法一八八Ⅰ、二八一),審理結果認無再審事由者,為再審無理由。至於上訴審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如認不具備再審之事由,應以「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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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注意事項第 18 條規定了再審審查的相關事項: 一、再審之訴應先就程序上是否合法進行調查。再審之訴必須在訴狀中明確記載再審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據。如果沒有在訴狀中明確表明再審理由或未提供相關證據,在通知補正後超過期限或不可補正的情況下,再審之訴將被判定為不合法並被駁回。如果再審之訴被行政法院判定為無再審理由而被駁回,原告不能以相同的理由對原確定判決或再審之訴的確定判決再提起再審之訴。對於不服再審確定判決的情況下提起的再審之訴,應從原判決確定時起計算再審訴訟期限,但如果再審之訴有理由存在,則從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計算。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的情形,不計入再審訴訟期限。 二、對於再審之訴是否具有再審理由的審查: 如果明顯沒有再審理由,可以不進行言詞辯論,直接以判決駁回之。再審之訴有無再審理由的審查已屬實體審理的範疇。原則上應該進行言詞辯論後做出判決,如果審理結果認為沒有再審事由,就為再審無理由。至於上訴審判決原則上不進行言詞辯論,如果認為沒有具備再審事由,就應該判定為「無再審理由」並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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