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 條
十九、(重新審理之審查) (一)聲請重新審理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要件欠缺而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聲請人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或已參加訴訟,或原判決尚未確定或非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或已逾不變期間,或聲請人未主張因確定判決受有損害者,均係聲請不合法,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二八四、二八六、二八七)。 (三)聲請人如具備聲請要件者,為聲請有理由,應以裁定命為開始重新審理;認為無理由,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二八八)。命為開始重新審理裁定確定後,應即回復原訴訟程序,依其審級更為審判(行政訴訟法二九○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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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注意的第19條規定了聲請重新審理的審查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如果聲請重新審理書狀不符合法定要求或有其他缺陷但可以補正的情形,審判長應指定期限要求補正。如果聲請人逾期不補正、無法補正,或已參加訴訟,或原判決尚未確定,或非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或已逾過不變期間,或聲請人未主張因確定判決受有損害等情形,均視為聲請不合法,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如果審判長認為聲請人具備聲請要件,則視為聲請有理由,應以裁定命令開始重新審理。重新審理的裁定確定後,應立即恢復原訴訟程序,按照相應的審級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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