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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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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當然停止) 因當事人死亡而訴訟程序停止者,為免事件久懸起見,行政法院應迅速調查其繼承人,並通知其應即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者,行政法院宜依職權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但應注意繼承人拋棄繼承期間已否屆滿(行政訴訟法一八六準用民事訴訟法一七七、一七八)。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不得承受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所提供的法规及相关资料,行政法院在案件中遇到当事人死亡而导致诉讼程序停止的情况时,应迅速调查其继承人并通知其声明是否愿意承受该诉讼。如果当事人未声明承受诉讼,行政法院可依照职权以裁定命其继续进行诉讼,但应注意继承人是否已放弃继承权利。然而,如果涉案的法律关系不得继承,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根据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78條所規定,當事人死亡而訴訟程序停止時,行政法院應迅速調查其繼承人並通知其應即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如果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行政法院可以根據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然而,行政法院在此時必須注意繼承人是否已放棄繼承權利。另外,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如果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得承受,則不適用上述的停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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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事人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承受訴訟名詞
  • 聲明承受訴訟名詞
  • 依職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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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續行訴訟名詞
  • 拋棄繼承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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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準用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名詞
  • 訴訟標的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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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0 條規定:「二十、(當然停止) 因當事人死亡而訴訟程序停止者,為免事件久懸起見,行政法院應迅速調查其繼承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