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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當然停止) 因當事人死亡而訴訟程序停止者,為免事件久懸起見,行政法院應迅速調查其繼承人,並通知其應即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者,行政法院宜依職權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但應注意繼承人拋棄繼承期間已否屆滿(行政訴訟法一八六準用民事訴訟法一七七、一七八)。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不得承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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