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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 條

二十一、(裁定停止) (一)行政訴訟法律關係或訴訟所為之抗辯以民事法律關係之存否為其先決問題者,於該民事訴訟法律關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一七七)。 (二)因無審判權而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行政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除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七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七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外,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最高行政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行政法院組織法四七準用法院組織法七之四)。 (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後,並以聲請書為附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一七八之一)。 (四)當事人於戰時服役或因天災、戰事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或認受告知訴訟人能為參加訴訟者,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如於訴訟程序之進行無礙或牽涉行政訴訟裁判之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訴訟對行政法院判決結果無影響時,即不能逕以裁定停止,以免訴訟延滯(行政訴訟法一七七Ⅱ、一八六準用民事訴訟法一八一、一八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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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第21條有以下幾點解釋: 一、若行政訴訟中涉及的法律關係或訴訟抗辯的先決問題為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且該民事訴訟尚未結束,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這是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的規定。 例子: 假如在一個行政訴訟中,被告主張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但這取決於一個民事訴訟中的先決問題,該民事訴訟正在進行中,則行政法院應停止審判程序。 二、如果因為沒有審判權而轉送的案件,當接收轉送的行政法院認為自己也沒有審判權,除非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適用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4第1項第1款的情況,否則應該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最高行政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的管轄法院。這是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的規定。 例子: 如果一個案件由行政法院轉送給另一個行政法院,但接收轉送的行政法院認為自己也沒有審判權,則應該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行政法院指定有審判權的管轄法院。 三、如果行政法院對其受理的案件,對所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存在違憲的疑義,可以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並以聲請書為附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這是行政訴訟法第178之1條的規定。 例子: 如果行政法院對於其受理的案件,對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的合憲性存在疑義,可以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並以聲請書為附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時,當事人因服役、天災、戰事或其他不可避免的事故而與法院無法交通,或涉及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訴訟的裁判,或當事人認為有告知訴訟人能夠參加訴訟的情況下,訴訟程序不應該停止,除非該訴訟程序的進行不受影響或涉及的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訴訟對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無影響,否則不應該裁定停止,以避免訴訟延遲。這是行政訴訟法第177(II)條和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1條和185條的規定。 例子: 如果當事人由於服役、天災、戰事或其他不可避免的事故而與法院無法交通,或者其案件涉及涉及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訴訟的裁決,或是當事人認為某人有告知訴訟人能夠參加訴訟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訴訟程序的進行不受影響,或者案件對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無影響,則不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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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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