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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3 條

二十三、(迅速準備言詞辯論) (一)法官在言詞辯論期日前,應作充分準備,務須詳閱卷宗,諳悉其訴訟關係兩造攻擊防禦方法,並就有關問題摘記要點,辯論時,克盡指揮之能事。 (二)法官為充分準備言詞辯論,應命當事人將其所掌握之事實、證據及相關訴訟資料,儘可能於期日前提出(行政訴訟法一三二準用民事訴訟法二六五至二六八)。 (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行政訴訟法一三二準用民事訴訟法二六八)。並得以言詞、書面或依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以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命當事人為上開補正(行政訴訟法八三)。(四)審判長命當事人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時,應斟酌該特定事項或所用證據之性質、種類及當事人為該補正所必要之準備時間等因素,酌定相當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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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法官在言詞辯論期日前應做充分的準備。這包括詳閱卷宗,瞭解訴訟關係和雙方的攻擊防禦方法,並摘記相關問題的要點,以便在辯論時給予指導。 2. 法官為了充分準備言詞辯論,應要求當事人在期日前盡可能提出他們所知道的事實、證據和相關訴訟資料。 3. 如果審判長認為言詞辯論的準備還不充足,可以指定一個期限來要求當事人提出完整的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要求他們對特定事項詳細說明或聲明所使用的證據。在行政訴訟中,也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的規定,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方式來要求當事人進行補正。 4. 審判長在要求當事人詳細說明或聲明所使用的證據時,應該斟酌特定事項或證據的性質、種類以及當事人進行該補正所需要的準備時間等因素,並酌定合適的期限。 參考資料:行政訴訟法 第132條、第81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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