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4 條
二十四、(書狀交換) 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而提出於行政法院之書狀及其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當事人如就曾否受領他造直接通知之書狀及書證繕本或影本有爭執時,應由提出之當事人釋明之,如未釋明,即應補行通知。如直接通知有困難者,得聲請書記官依一般規定送達(行政訴訟法一三二準用民事訴訟法二六五、二六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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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4條,當事人在準備言詞辯論時,提出於行政法院的書狀及其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應直接通知對方。如果對於提出的書狀及書證繕本或影本有爭執時,應由提出書狀的當事人釋明,如果未能釋明,則應補行通知。如果直接通知對方有困難,可以向書記官聲請依一般規定進行送達。 這條規定的依據是行政訴訟法第132條,該法條準用了民事訴訟法第265條和第267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當事人應以繕本或影本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67條,如果對方對於提出的書狀及書證有爭執時,應釋明;如未能釋明,則應補行通知。因此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時,這些規定也適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當事人在行政法院提出了一份訴狀,並附上了相應文件的繕本或影本,則該當事人應直接通知對方並提供繕本或影本。如果對方對於提供的書狀及書證有任何爭議,則提出書狀的當事人應釋明,解釋它們的內容以消除爭議。如果提出書狀的當事人無法提供合理的解釋,則應補行通知對方。如果直接通知對方有困難,當事人可以向書記官提出送達的請求,以確保對方能夠收到相關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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