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四、(書狀交換) 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而提出於行政法院之書狀及其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當事人如就曾否受領他造直接通知之書狀及書證繕本或影本有爭執時,應由提出之當事人釋明之,如未釋明,即應補行通知。如直接通知有困難者,得聲請書記官依一般規定送達(行政訴訟法一三二準用民事訴訟法二六五、二六七)。
二十四、(書狀交換) 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而提出於行政法院之書狀及其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當事人如就曾否受領他造直接通知之書狀及書證繕本或影本有爭執時,應由提出之當事人釋明之,如未釋明,即應補行通知。如直接通知有困難者,得聲請書記官依一般規定送達(行政訴訟法一三二準用民事訴訟法二六五、二六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