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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六、(當事人協力義務) (一)當事人應參與事實及訴訟資料之蒐集,審判長得於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後,定期間命其陳述事實或指出證據方法、提出其依法負提出義務之文書或物件(行政訴訟法一二五、一二五之一)。 (二)違反協力義務之效果:當事人前款期間遲延陳述事實、指出或提出證據方法,且符合下列情形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如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等),行政法院得不予斟酌(行政訴訟法一二五之一)。 1.遲延有礙訴訟之終結。 2.當事人未能釋明其遲延不可歸責於己。 3.審判長已告知其遲延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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