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6 條
二十六、(當事人協力義務) (一)當事人應參與事實及訴訟資料之蒐集,審判長得於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後,定期間命其陳述事實或指出證據方法、提出其依法負提出義務之文書或物件(行政訴訟法一二五、一二五之一)。 (二)違反協力義務之效果:當事人逾前款期間遲延陳述事實、指出或提出證據方法,且符合下列情形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如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等),行政法院得不予斟酌(行政訴訟法一二五之一)。 1.遲延有礙訴訟之終結。 2.當事人未能釋明其遲延係不可歸責於己。 3.審判長已告知其遲延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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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6條,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時應注意當事人的協力義務。具體而言,當事人應參與事實與訴訟資料的蒐集,並根據審判長的指示,定期陳述事實、提供證據方法,或根據法律負有提出義務的文件或物件(行政訴訟法125條、125-1條)。如果當事人違反了協力義務,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行政法院在沒有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有權不予考慮: 1. 遲延影響訴訟結束。 2. 當事人未能釐清其遲延的責任歸屬。 3. 審判長已告知其遲延的效果(行政訴訟法125-1條)。 根據資料顯示,這項法條強調了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協力義務。這意味著當事人有責任主動參與事實和證據的搜集,並在審判長指示下提供必要的陳述和相關文件或物件。如果當事人違反了這一義務,且符合特定情形,行政法院可以不考慮其提出的陳述或證據。這是為了確保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並防止當事人遲延訴訟或不遵守法院的要求而造成的影響。 作為釐定當事人協力義務的依據,行政訴訟法列舉了三種當事人違反協力義務的情形。首先,如果當事人的遲延影響了訴訟的結束,法院可以不予斟酌其提出的事實或證據。其次,當事人需要釐清其遲延是否可歸責於自己,如妨礙訴訟進行的行為屬于當事人自身原因。最後,對當事人已向其告知遲延效果的情況下仍然遲延的,法院也可以不予考慮其提出的事實或證據。 例如,如果原告在訴訟中未能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時提供相關證據或陳述事實,並且導致訴訟進程延遲或無法結束,法院可以不予考慮原告的陳述或證據。同樣地,如果被告遲延提供法院要求的證據或陳述事實,且無法合理解釋其遲延的原因,法院也可以不予考慮被告提出的陳述或證據。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訴訟的公正和高效進行,使當事人遵守法院的要求並按時提供必要的資料,以達到事實真相的查清和法律適用的准確性。 參考資料: 1. 行政訴訟法(民國110年修正)。 2. 行政訴訟法施行細則(民國110年修正)。 參考範例: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和第2項,當事人對於訴訟事件的事實關係有義務參與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例如,在一個行政訴訟案件中,原告主張被告的行為導致了嚴重的環境污染。法院根據第125條的規定有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的拘束。因此,審判長可以根據自己的職權調查事實,甚至提問原告和被告以確定真實的情況。 參考資料: 1. 行政訴訟法第12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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