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9 條
二十九、(裁判之實質要件) (一)行政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係指行政法院基於裁量權取捨證據方法及調查證據後為證據評價時,除受法律拘束外,並應遵守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而言。至所謂論理法則,係指理論認識及邏輯分析之方法;經驗法則,則指人類本於經驗累積歸納所得之法則;另所謂經驗,包括通常經驗及特別知識經驗。故行政法院判斷事實真偽時,不得違反邏輯上推論之論理法則,亦不得違背日常生活經驗所得而為一般人知悉之普通法則,或各種專門職業、科學上或技術上之特殊法則(行政訴訟法一八九Ⅰ)。 (二)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行政法院應審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於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範圍內,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行政訴訟法一八九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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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9 條規定了以下兩個實質要件: (一)根據該條第一項,行政法院在判斷事實的真偽時,應遵守論理法則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指的是理論認識和邏輯分析的方法,而經驗法則指的是人類在日常生活中經驗累積所得的法則。行政法院在判斷事實真偽時,不能違反邏輯推理的論理法則,也不能違背人們日常生活經驗所知的普通法則,或各種專門職業、科學或技術領域的特殊法則。 (二)根據該條第二項,在當事人已經證明受到損害但無法證明損害的數額或證明數額存在重大困難的情況下,行政法院應該根據全面的辯論意旨和調查證據的結果,在不違背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的範圍內,依據心證來確定數額。 以上兩項要求在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時具有參考價值,並應根據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普通法則和專業規定等來進行事實判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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