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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九、(裁判之實質要件) (一)行政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指行政法院基於裁量權取捨證據方法及調查證據後為證據評價時,除受法律拘束外,並應遵守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而言。至所謂論理法則,係指理論認識及邏輯分析之方法;經驗法則,則指人類本於經驗累積歸納所得之法則;另所謂經驗,包括通常經驗及特別知識經驗。故行政法院判斷事實真偽時,不得違反邏輯上推論之論理法則,亦不得違背日常生活經驗所得而為一般人知悉之普通法則,或各種專門職、科學上或技術上之特殊法則(行政訴訟法一八九Ⅰ)。 (二)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行政法院應審酌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於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範圍內,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行政訴訟法一八九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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