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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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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證人訊問) (一)訊問之程序: 1.人別訊問:應先訊問其姓名、年齡、職及住、居所;於必要時,並應訊問證人與當事人之關及其他關於證言信用之事項(行政訴訟法一七六準用民事訴訟法三一七)。 2.命為具結:於訊問前,應命證人各別具結。但其應否具結有疑義者,於訊問後行之。審判長於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行政訴訟法一四九Ⅰ、Ⅱ)。 (二)訊問之方法: 1.隔別訊問:應與他證人隔別訊問之,於必要時,得命與他證人或當事人對質行政訴訟法一七六準用民事訴訟法三一六Ⅰ)。 2.命連續陳述:應命證人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證人之陳述,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一七六準用民事訴訟法三一八)。 3.行政法院之發問權:審判長因使證人之陳述明瞭完足,或推究證人得知事實之原因,得為必要之發問。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對於證人發問(行政訴訟法一七六準用民事訴訟法三一九)。 4.當事人之發問:當事人得就應證事實及證言信用之事項,聲請審判長對於證人為必要之發問,或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行政訴訟法一五四Ⅰ)。當事人之發問與應證事實、證言信用事項無關、重複發問、誘導發問、侮辱證人或不具體、不明確或各別之發問、威嚇或利誘證人之發問、涉及證人拒絕證言事項之發問或其他不當情形之發問,審判長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禁止之(行政訴訟法一五四Ⅱ)。 5.命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退庭之訊問:行政法院如認證人在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得於其陳述時命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退庭(行政訴訟法一七六準用民事訴訟法三二一Ⅰ本文、Ⅱ)。但證人陳述畢後,審判長應命當事人入庭,告以陳述內容之要旨行政訴訟法一七六準用民事訴訟法三二一Ⅰ但書)。 (三)證人之書狀陳述: 1.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或依證人身分、職業、健康、住居地及其他狀況判斷,不宜或無強令其到場之必要時,行政法院於參酌當事人之意見認為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行政訴訟法一四三之一Ⅱ)。經當事人同意者,證人亦得於行政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行政訴訟法一四三之一Ⅲ)。如認證人上述之書狀陳述須加說明,或經當事人之一造聲請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者,行政法院仍得通知該證人到場陳述(行政訴訟法一四三之一Ⅳ)。 2.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仍應具結,並將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行政法院以科技設備訊問證人時,亦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令證人具結(行政訴訟法一四三之一Ⅴ)。3.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其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並簽名(行政訴訟法一七六準用民事訴訟法三一三之一)。4.證人如以科技設備將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之陳述書狀及結文等文書傳送於行政法院,視其情形分別適用同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及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又證人依法令以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者,如該文書須簽名或章,且經簽名或蓋章者,其傳送與經簽名或蓋章之文書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1 條,證人之訊問程序包括人別訊問和命為具結。在人別訊問方面,應首先詢問證人的姓名、年齡、職業和住所,必要時也應詢問證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以及其他與證言可信度相關的事項。在訊問前,證人應被命令逐一具結,但如果是否需要具結有疑義,則在訊問後進行。此外,訊問方法方面,應與其他證人分開進行訊問,必要時可以要求與其他證人或當事人面對面對質。對於證人陳述的内容,應命令其按照訊問事項的始末作連續陳述,不得朗讀文件或以筆記替代,但在審判長的許可下可以做出例外。審判長可以根據需要對證人進行必要的提問,以使證人的陳述變得明確充分,或推究證人了解事實的原因。陪席法官告知審判長之後,可以對證人進行提問。當事人可以根據需要向審判長提出要求對證人進行必要的提問,或者在告知審判長後自行提問。然而,當事人提問時應注意提問與應證事實和證言可信度相關、不重複、不引導、不侮辱證人、具體明確且不重複提問、不恐嚇或誘導證人、不涉及證人拒絕證言等事項,否則審判長可以根據請求或依職權對提問進行限制或禁止。如果行政法院認為證人在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前不能完全陳述,可以要求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退庭。但在證人陳述結束後,審判長應命令當事人返回庭審中,告知陳述內容要點。證人以書狀形式陳述時,應附上具結,經由公證人認證後提出。而科技設備訊問證人時,也需要在訊問前或訊問後命令證人具結。證人以書狀形式陳述時,必須在具結文中註明陳述為真實陳述無隱匿、飾增、減虛偽且願意受偽證的處罰等事項,並簽名。如果證人使用科技設備將陳述書狀和具結文等文件傳送到行政法院,則應適用相應的法條規定,例如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6項、第83條第2項和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另外,如果證人根據法令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件,且該文件需要簽名或蓋章並經簽名或蓋章,則該傳送與簽名或蓋章的文件具有同樣的效力。以上是根據解讀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1 條所得出的結論,參考了《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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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1 條規定:「三十一、(證人之訊問) (一)訊問之程序: 1.人別訊問:應先訊問其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居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