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一、(證人訊問) (一)訊問之程序: 1.人別訊問:應先訊問其姓名、年齡、職及住、居所;於必要時,並應訊問證人與當事人之關及其他關於證言信用之事項(行政訴訟法一七六準用民事訴訟法三一七)。 2.命為具結:於訊問前,應命證人各別具結。但其應否具結有疑義者,於訊問後行之。審判長於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行政訴訟法一四九Ⅰ、Ⅱ)。 (二)訊問之方法: 1.隔別訊問:應與他證人隔別訊問之,於必要時,得命與他證人或當事人對質行政訴訟法一七六準用民事訴訟法三一六Ⅰ)。 2.命連續陳述:應命證人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證人之陳述,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一七六準用民事訴訟法三一八)。 3.行政法院之發問權:審判長因使證人之陳述明瞭完足,或推究證人得知事實之原因,得為必要之發問。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對於證人發問(行政訴訟法一七六準用民事訴訟法三一九)。 4.當事人之發問:當事人得就應證事實及證言信用之事項,聲請審判長對於證人為必要之發問,或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行政訴訟法一五四Ⅰ)。當事人之發問與應證事實、證言信用事項無關、重複發問、誘導發問、侮辱證人或不具體、不明確或各別之發問、威嚇或利誘證人之發問、涉及證人拒絕證言事項之發問或其他不當情形之發問,審判長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禁止之(行政訴訟法一五四Ⅱ)。 5.命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退庭之訊問:行政法院如認證人在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得於其陳述時命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退庭(行政訴訟法一七六準用民事訴訟法三二一Ⅰ本文、Ⅱ)。但證人陳述畢後,審判長應命當事人入庭,告以陳述內容之要旨行政訴訟法一七六準用民事訴訟法三二一Ⅰ但書)。 (三)證人之書狀陳述: 1.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或依證人身分、職業、健康、住居地及其他狀況判斷,不宜或無強令其到場之必要時,行政法院於參酌當事人之意見認為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行政訴訟法一四三之一Ⅱ)。經當事人同意者,證人亦得於行政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行政訴訟法一四三之一Ⅲ)。如認證人上述之書狀陳述須加說明,或經當事人之一造聲請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者,行政法院仍得通知該證人到場陳述(行政訴訟法一四三之一Ⅳ)。 2.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仍應具結,並將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行政法院以科技設備訊問證人時,亦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令證人具結(行政訴訟法一四三之一Ⅴ)。3.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其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並簽名(行政訴訟法一七六準用民事訴訟法三一三之一)。4.證人如以科技設備將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之陳述書狀及結文等文書傳送於行政法院,視其情形分別適用同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及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又證人依法令以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者,如該文書須簽名或章,且經簽名或蓋章者,其傳送與經簽名或蓋章之文書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