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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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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法律專家、學者之訊問) 訊問法律專家、學者,除下列規定外,準用關於訊問鑑定人之規定(行政訴訟法一六二): (一)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就訴訟事件之專法律問題徵詢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以書面或於審判期日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二)前款意見,於裁判前應告知當事人使為辯論。 (三)訊問法律專家、學者,不得令其具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首先,當行政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請求相關專業法律問題的學者或專家提供書面陳述或在審判期日到場陳述其法律上的意見。 其次,根據法條的規定,當事人應該被告知有關專家意見,並可以在裁判前辯論相關意見。 最後,訊問法律專家或學者時,不得要求他們做出具結性的意見。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行政訴訟案件涉及到專業性的法律問題,法院可能會邀請相關的法學教授或專家提供意見,以幫助解釋法律規定,而且這些意見必須在裁判前告知當事人。然而,這些法學專家的意見不能被看作是具有決定性的意見,而只是提供一些建議性的法律觀點。

  • 法律名詞
  • 訊問名詞
  • 準用名詞
  • 鑑定人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行政法名詞
  • 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 裁判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辯論名詞
  • 具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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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3 條規定:「三十三、(法律專家、學者之訊問) 訊問法律專家、學者,除下列規定外,準用關於訊問鑑定人之規定(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