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三、(法律專家、學者之訊問) 訊問法律專家、學者,除下列規定外,準用關於訊問鑑定人之規定(行政訴訟法一六二): (一)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就訴訟事件之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以書面或於審判期日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二)前款意見,於裁判前應告知當事人使為辯論。 (三)訊問法律專家、學者,不得令其具結。
三十三、(法律專家、學者之訊問) 訊問法律專家、學者,除下列規定外,準用關於訊問鑑定人之規定(行政訴訟法一六二): (一)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就訴訟事件之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以書面或於審判期日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二)前款意見,於裁判前應告知當事人使為辯論。 (三)訊問法律專家、學者,不得令其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