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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4 條

三十四、(文書之提出) (一)文書為當事人所執者: 1.當事人於其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之文書、他造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之文書、為他造之利益而作之文書、商帳簿或就與本件訴訟之事實及法律關係有關事項所作之文書等,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行政訴訟法一六三)。 2.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行政訴訟法一六五Ⅰ)。 (二)文書為第三人所執者: 1.當事人聲明書證使用第三人所執之文書而向行政法院聲請命第三人提出,應釋明文書為第三人所執之事由及第三人有提出義務之原因;如行政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或定由舉證人提出文書之期間。如應提出之文書或文書之內容表明顯有困難時,行政法院得命他造為必要之協助(行政訴訟法一六六Ⅱ準用民事訴訟法三四二Ⅱ、Ⅲ、行政訴訟法一六七Ⅰ)。行政法院為裁定前,應使該第三人有陳述之機會。 2.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裁定處罰鍰;於必要時,並得為強制處分行政訴訟法一六九Ⅰ)。該強制處分之執行,用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之規定(行政訴訟法一六九Ⅱ)。 (三)準文書:文書或與文書有相同效用之物件,須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其內容者,例如錄音帶、錄影帶、磁碟片、光碟片等,行政法院得命持有人提出呈現其內容之書面(包括作成之人、時間、地點及其內人物等相關資料),並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行政訴訟法一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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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規條文,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注意事項第34條主要針對文書的提出作出了規定和要求。以下是對每項條文的解釋: 1. 在當事人所執之文書: 根據行政訴訟法163條,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引用過的文書、其他當事人有請求交付或閱覽權的文書、為其他當事人之利益而作的文書、商業帳簿或與本件訴訟相關的事實和法律關係有關的文書等,當事人有提出的義務。這表示當事人在訴訟中應該提出以上相關的文書以證明其主張或支持其請求。 2. 在第三人所執之文書: 根據行政訴訟法166條,當事人聲明書證若是使用由第三人所執之文書向行政法院聲請命令第三人提出,應詳細說明由該第三人所執之文書和該第三人有提出該文書的義務之原因。如果行政法院認為證明該文書事實重要且舉證人的請求合理,行政法院應裁定命令第三人提出該文書,或規定舉證人提出該文書的期限。如果應提出的文書或其內容明顯困難,行政法院可以命令其他當事人提供必要的協助。如果第三人無正當理由而不提出文書,行政法院可以裁定處罰鍰;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強制處分。 3. 準文書: 根據行政訴訟法173條,準文書是指以科技設備才能呈現內容的文書或具有相同效力的物件,例如錄音帶、錄影帶、磁碟片、光碟片等。行政法院可以命令持有人提出書面文件來呈現準文書的內容,並且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 藉由這些法條的解釋,可以確定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時,涉及文書的提出應注意的事項和要求。例如,當事人應該提出與訴訟有關的相關文書以支持其主張,而對於第三人所執之文書的使用,當事人應明確說明第三人有提出文書的義務,并且在必要時,可以請求行政法院裁定命令第三人提出該文書。另外,對於準文書的提出,行政法院可以要求持有人提供呈現其內容的書面文件並證明與原件相符。 參考資料: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中華民國105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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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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