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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八、(聲明事項) 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起訴之事項為始(行政訴訟法一二二Ⅰ)。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如不為訴之聲明,或聲明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令其聲明或補充之(行政訴訟法一二五Ⅳ)。故行政法院於辯論之初,須確知兩造當事人各欲受如何之判決,當事人須各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不知為此聲明時,審判長應為告知。又除別有規定外,行政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行政訴訟法二一八準用民事訴訟法三八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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