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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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聲明事項) 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起訴之事項為始(行政訴訟法一二二Ⅰ)。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如不為訴之聲明,或聲明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令其聲明或補充之(行政訴訟法一二五Ⅳ)。故行政法院於辯論之初,須確知兩造當事人各欲受如何之判決,當事人須各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不知為此聲明時,審判長應為告知。又除別有規定外,行政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行政訴訟法二一八準用民事訴訟法三八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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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料,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注意的是行政訴訟法第38條,涵蓋聲明事項的要點。該條規定了在言詞辯論過程中,當事人應聲明起訴的事項,並且要求聲明明確、完整。如果當事人的聲明不明瞭或不完足,審判長應該要求其進一步聲明或補充。根據有關法條的規定,行政法院在辯論之初應確認兩造當事人各欲受如何之判決,並告知當事人若不清楚如何聲明時應提供協助。此外,除非有別的法條規定,行政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的事項作出判決。根據裁判書的解釋,行政法院的判決應該基於當事人的聲明,不能超出當事人聲明的範圍,並且審判長有義務解釋和補充當事人的聲明。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訴訟程序的正當性和充分的辯論機會,以達到了解真相並實現當事人在言詞辯論時的完全辯護的目的。
- 言詞辯論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起訴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期日名詞
- 訴之聲明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辯論名詞
- 兩造名詞
- 準用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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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