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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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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闡明案情) (一)審判長應隨時注意行使闡明權,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陳述事實或法律意見、聲明證據,或為其他確定訴訟關係所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陳述或訴訟類型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並應注意使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當完全之辯論行政訴訟法一二五Ⅲ、Ⅳ)。 (二)應在判決中斟酌之所有訴訟資料,均須賦予當事人充分辯論機會,其就某一事項為辯論時,務令連續陳述,以盡其詞,勿為不必要之發問,但支離重複之言,得禁止或限制之。 (三)審判長之發問或告知,不得出以嚴厲辭色或輕率態度,並切忌使用具有暗示性或誘導性之語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的規定,審判長在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時,有關於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的第39條有以下幾項釋義: (一)審判長應隨時注意行使闡明權,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陳述事實或法律意見、聲明證據,或為其他確定訴訟關係所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陳述或訴訟類型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並應注意使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行政訴訟法一二五Ⅲ、Ⅳ)。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3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這表示審判長有義務對當事人的陳述或聲明進行闡明,並要求當事人提供清楚或完整的資料。如果當事人的聲明或陳述模糊或不完整,審判長應要求其提供更清楚或補充的內容。這有助於確定訴訟關係並確保當事人進行適當而全面的辯論。 (二)應在判決中斟酌之所有訴訟資料,均須賦予當事人充分辯論機會,其就某一事項為辯論時,務令連續陳述,以盡其詞,勿為不必要之發問,但支離重複之言,得禁止或限制之。 這表示審判長在判決中應充分考慮所有訴訟資料,並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辯論機會。如果當事人對某一事項進行辯論,審判長應確保當事人能夠連續陳述,以全面表達其立場。然而,如果當事人的陳述支離破碎或重複,審判長可以禁止或限制其陳述,以節省時間並確保辯論的有效性。 (三)審判長之發問或告知,不得出以嚴厲辭色或輕率態度,並切忌使用具有暗示性或誘導性之語句。 這表示審判長在發問或告知時,應以適當的態度和語氣進行,不得使用嚴厲或輕率的辭色。此外,審判長應避免使用具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語句,以確保辯論的公平性和客觀性。

  • 闡明權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法律名詞
  • 證據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名詞
  • 辯論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連續陳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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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9 條規定:「三十九、(闡明案情) (一)審判長應隨時注意行使闡明權,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陳述事實或法律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