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0 條
四十、(適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 (一)當事人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依法律規定或行政法院酌定之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行政訴訟法一三二準用民事訴訟法一九六Ⅰ)。 (二)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致有礙訴訟之終結者,行政法院得駁回該攻擊或防禦方法(行政訴訟法一三二準用民事訴訟法一九六Ⅱ)。但行政法院如認有依職權調查之必要者,仍得依職權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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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注意的事項第40條規定了當事人應該在適當的時間內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該依訴訟的進行程度,在言詞辯論結束前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如果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而延遲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或者攻擊或防禦方法的意旨不明瞭並且經要求補充仍未能達到必要程度,這些情況都可能導致法院駁回該攻擊或防禦方法。然而,如果行政法院認為有依職權調查的必要,仍然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參考來源: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196Ⅰ、Ⅱ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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