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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 (一)當事人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依法律規定或行政法院酌定之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行政訴訟法一三二準用民事訴訟法一九六Ⅰ)。 (二)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致有礙訴訟之終結者,行政法院得駁回該攻擊或防禦方法(行政訴訟法一三二準用民事訴訟法一九六Ⅱ)。但行政法院如認有依職權調查之必要者,仍得依職權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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