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二、(聲請發問) 當事人聲請審判長對於他造當事人發問,或聲請自行發問而審判長認為無妨礙者,應予准許;惟審判長認為當事人聲請之發問或經許可後所為之自行發問有不當者,得不為發問或禁止之(行政訴訟法一三二準用民事訴訟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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