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2 條
快速跳轉
四十二、(聲請發問) 當事人聲請審判長對於他造當事人發問,或聲請自行發問而審判長認為無妨礙者,應予准許;惟審判長認為當事人聲請之發問或經許可後所為之自行發問有不當者,得不為發問或禁止之(行政訴訟法一三二準用民事訴訟法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2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審判長聲請對與其有關的對方當事人進行發問,或者自行提出發問,如果審判長認為這些發問不會對訴訟造成不良影響,則應該允許。然而,如果審判長認為當事人的發問或經許可後所進行的自行發問是不恰當的,則可以不予發問或禁止。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00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所訴之事項向對方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發問,法院應詢問有關事項。當事人的發問可能有助於訴訟的審理,因此審判長應該允許當事人的發問,除非這些發問會對訴訟造成不良影響。 參考資料: -行政訴訟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21 -民事訴訟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01
- 聲請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他造名詞
- 惟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準用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