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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二、(聲請發問) 當事人聲請審判長對於他造當事人發問,或聲請自行發問而審判長認為無妨礙者,應予准許;審判長認為當事人聲請之發問或經許可後所為之自行發問有不當者,得不為發問或禁止之(行政訴訟法一三二準用民事訴訟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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