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三、(證據辯論) 關於調查證據之結果,如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書之記載及審判長依勘驗所認識之事項等,當事人有為辯論之權,審判長應命當事人為辯論。其調查證據之結果,除調查時當事人在場聞見或因閱覽卷宗為其所已知者外,審判長應告知或交給閱覽;由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受訴法院外調查證據或囑託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者,並應令當事人陳述調查結果,或由書記官朗讀筆錄或其他文書代之(行政訴訟法一三○Ⅰ、一四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