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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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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指定期日) 指定言詞辯論期日,應斟酌事件之繁簡、當事人住居所距離行政法院遠近及交通情形,預留相當之期間,予兩造準備之機會,開庭一次,即可終結。如因調查證據,或其他重大理由,而須延展期日者,其續行辯論期日亦應於可能範圍內指定最近之期日,並應當庭面告下次庭期,命其到場,無需另發通知書行政訴訟法八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條,當指定言詞辯論期日時,應考慮事件的複雜程度、當事人住所與行政法院之距離以及交通情況。為給予兩造足夠的準備時間,使庭審能夠在一次開庭中結束。若因調查證據或其他重大理由需要延後期日,則續行辯論期日應選擇最近可能的日期,并應在庭審中告知下次庭期,要求當事人到場,無需再發通知書。 參考資料:行政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程序作業要點,行政法院發布日期: 2018年11月5日。

  • 期日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期間名詞
  • 兩造名詞
  • 名詞
  • 開庭名詞
  • 證據名詞
  • 辯論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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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4 條規定:「四十四、(指定期日) 指定言詞辯論期日,應斟酌事件之繁簡、當事人住居所距離行政法院遠近及交通情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