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四、(指定期日) 指定言詞辯論期日,應斟酌事件之繁簡、當事人住居所距離行政法院遠近及交通情形,預留相當之期間,予兩造準備之機會,俾開庭一次,即可終結。如因調查證據,或其他重大理由,而須延展期日者,其續行辯論期日亦應於可能範圍內指定最近之期日,並應當庭面告下次庭期,命其到場,無需另發通知書(行政訴訟法八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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