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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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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更審辯論) (一)受發回或發交之行政法院,就上級行政法院指示調查之事項(行政訴訟法二六○Ⅱ、二六三之五準用之),應詳加調查,並於判決內敘明調查結果及意見。 (二)受發回或發交之行政法院,應以上級行政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之基礎(行政訴訟法二六○Ⅲ、二六三之五準用之)。 (三)上級行政法院發回更審之事件,其辯論範圍不以上級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所指示之事項為限,原行政法院就上級行政法院未指示調查而應調查之事項,應注意調查認定,不得遺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6 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一、當受發回或發交之行政法院接到上級行政法院的指示調查事項時,應詳加調查並在判決中詳細敘明調查的結果和意見。這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260 條第 3 項以及第 263 條之五的準用規定。 二、受發回或發交之行政法院在判決時應以上級行政法院所為廢棄理由的法律判斷作為基礎。這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260 條第 3 項以及第 263 條之五的準用規定。 三、上級行政法院發回更審的事件,辯論的範圍不僅限於上級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所指示的事項,而原行政法院也應注意調查和認定不受上級行政法院指示的其他事項,不得遺漏。這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260 條第 3 項以及第 263 條之五的準用規定。 最新的《行政訴訟法》是中華民國總統於 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布的修正案,修正案名稱是「刑事訴訟法及其他各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這項修正案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司法審查機關的職權和程序,包括辦理行政訴訟時的注意事項。根據修正案,行政訴訟事件的更審辯論應詳加調查並在判決中敘明調查結果和意見,且應以上級行政法院的廢棄理由之法律判斷為判決基礎。同時,上級行政法院發回的更審事件辯論範圍不僅限於上級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所指示的事項,原行政法院也應注意調查和認定其他未被指示調查的事項,以免遺漏。 參考資料:行政訴訟法第 260 條第 3 項、第 263 條之五、《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

  • 辯論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準用名詞
  • 法律名詞
  • 發回更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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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6 條規定:「四十六、(更審辯論) (一)受發回或發交之行政法院,就上級行政法院指示調查之事項(行政訴訟法二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