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6 條
四十六、(更審辯論) (一)受發回或發交之行政法院,就上級行政法院指示調查之事項(行政訴訟法二六○Ⅱ、二六三之五準用之),應詳加調查,並於判決內敘明調查結果及意見。 (二)受發回或發交之行政法院,應以上級行政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之基礎(行政訴訟法二六○Ⅲ、二六三之五準用之)。 (三)上級行政法院發回更審之事件,其辯論範圍不以上級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所指示之事項為限,原行政法院就上級行政法院未指示調查而應調查之事項,應注意調查認定,不得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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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6 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一、當受發回或發交之行政法院接到上級行政法院的指示調查事項時,應詳加調查並在判決中詳細敘明調查的結果和意見。這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260 條第 3 項以及第 263 條之五的準用規定。 二、受發回或發交之行政法院在判決時應以上級行政法院所為廢棄理由的法律判斷作為基礎。這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260 條第 3 項以及第 263 條之五的準用規定。 三、上級行政法院發回更審的事件,辯論的範圍不僅限於上級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所指示的事項,而原行政法院也應注意調查和認定不受上級行政法院指示的其他事項,不得遺漏。這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260 條第 3 項以及第 263 條之五的準用規定。 最新的《行政訴訟法》是中華民國總統於 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布的修正案,修正案名稱是「刑事訴訟法及其他各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這項修正案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司法審查機關的職權和程序,包括辦理行政訴訟時的注意事項。根據修正案,行政訴訟事件的更審辯論應詳加調查並在判決中敘明調查結果和意見,且應以上級行政法院的廢棄理由之法律判斷為判決基礎。同時,上級行政法院發回的更審事件辯論範圍不僅限於上級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所指示的事項,原行政法院也應注意調查和認定其他未被指示調查的事項,以免遺漏。 參考資料:行政訴訟法第 260 條第 3 項、第 263 條之五、《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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