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7 條
四十七、(訴之變更、追加) (一)變更或追加之新訴,其須踐行先行程序或遵守法定起訴期間者,仍須踐行並遵守之:如為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一一一Ⅳ)或課予義務訴訟,而未經訴願程序或未於法定期間內起訴者,或確認處分無效訴訟,而未經請求確認無效程序者,其訴之變更或追加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類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一一五準用民事訴訟法二五七)。 (三)訴之變更之裁判: 1.原告表明以變更之新訴代替原訴並撤回原訴時: (1)行政法院須先審查新訴是否具備訴之變更之要件及實體判決要件。欠缺訴之變更要件者,其訴之變更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至已具備訴之變更要件,但欠缺實體判決要件而可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裁定限期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新訴。 (2)如具備上開要件,行政法院應就變更之新訴為實體之審理及判決,原訴則因已撤回,自毋庸為裁判,且縱令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亦毋庸得其同意。 2.原告未明示其有撤回原訴之意者:為保護原告之利益,宜解為係以變更新訴之提起合法作為條件而撤回原訴,是亦須先審查新訴是否具備訴之變更之要件及實體判決要件而為處置。 (四)訴之追加之裁判: 1.行政法院須先審查追加之新訴是否具備訴之追加之要件及實體判決要件。欠缺訴之追加要件者,其訴之追加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至已具備訴之追加要件,但欠缺實體判決要件而可補正者,應裁定限期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原告追加之新訴。 2.如具備上開要件,行政法院應就追加之新訴與原訴,依訴之合併之情形,為實體之審理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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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這個條文規定原告在訴狀送達後不得變更或追加訴訟。除非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否則不得變更或追加訴訟。其中提到一些例外情況,包括訴訟標的之請求有變更但基礎不變等情況。這條法條可以參考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 二、「次按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罰金、罰鍰、沒收及沒入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第470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這個條文規定執行裁判由裁判法院的檢察官指揮。對於罰金、罰鍰、沒收和沒入的裁判,應根據檢察官的命令執行。這個法條可以參考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和第470條第1項前段。 三、「關於抗告人追加之訴部分:」這個條文談到了抗告人追加訴訟的情況。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了變更和追加訴訟的要件,例如變更或追加之訴不得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類之訴訟程序等。這條法條可以參考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和第2項。 四、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7 條,對訴之變更和追加進行了詳細說明。其中提到了變更或追加之新訴,如果需要進行先行程序或遵守法定起訴期間,仍需踐行並遵守,否則變更或追加訴訟不合法。此外,如果訴之變更或追加的新訴屬於其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類之訴訟程序,也不得進行變更或追加。此外,此條文還提到了變更和追加之裁判的相關事項,包括判斷原告是否以新訴代替原訴並撤回原訴以及行政法院對於追加之新訴是否具備要件及實體判決要件的審查等。這條法條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裁定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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