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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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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反訴) 反訴之請求如專屬他行政法院之管轄,或與本訴之請求或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法一一二Ⅲ)。對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一一二Ⅰ但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時,應注意反訴的相關事項,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2條第III款規定,反訴請求必須專屬於他行政法院的管轄,且與本訴的請求或防禦方法無相牽連。如果不符合這些條件,就不得提起反訴。對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則不得提起反訴,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2條第I但書規定。這意味著在這些類型的訴訟中,被告無法提起反訴。 例如,在一個撤銷訴訟中,原告聲稱行政處分違法並要求撤銷該處分。被告(行政機關)在此案件中不得提起與原告無關的反訴,例如對原告的其他法律爭議提起訴訟。相同的規則也適用於課予義務訴訟。

  • 反訴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防禦方法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撤銷訴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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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8 條規定:「四十八、(反訴) 反訴之請求如專屬他行政法院之管轄,或與本訴之請求或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