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八、(反訴) 反訴之請求如專屬他行政法院之管轄,或與本訴之請求或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法一一二Ⅲ)。對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一一二Ⅰ但書)。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