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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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程序轉換) (一)地方行政訴訟庭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一部撤回或反訴: 1.致其訴之全部屬於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範圍者,應簽結原案號,並改分字別及號數,依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規定,由原受命法官繼續審理(行政訴訟法一一四之一Ⅰ)。 2.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者,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一一四之一Ⅱ)。 (二)地方行政訴訟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一部撤回或反訴: 1.致其訴屬於地方行政訴訟庭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者,應簽結原案號,並改分字別及號數,改依通常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規定審理(行政訴訟法二三○Ⅰ)。 2.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者,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二三○Ⅱ)。 (三)地方行政訴訟庭適用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變更或追加: 1.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屬於地方行政訴訟庭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者,應簽結原案號,並改分字別及號數,改依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審理(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六)。 2.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者,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六)。 (四)高等行政訴訟庭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範圍者,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一一四之一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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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時應注意的事項包括第50條的程序轉換。根據該條的規定: 一、若地方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事件因訴的變更、追加、部分撤回或反訴而導致該案的全部屬於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的範圍,應簽結原案號,並改變字別和號數,由原來的命案法官繼續審理(行政訴訟法114-1Ⅰ)。 二、若地方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事件因訴的變更、追加、部分撤回或反訴而導致該案的全部屬於高等行政法院的管轄範圍,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114-1Ⅱ)。 三、若地方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交通裁決事件因訴的變更或追加而導致該案全部或部分屬於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的範圍,應簽結原案號,並改變字別和號數,改以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的規定審理(行政訴訟法237-6)。 四、若高等行政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事件因訴的變更或部分撤回,導致該案的全部屬於地方法院管轄的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的範圍,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法114-1Ⅲ)。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參字第1574號判決,當地方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案件因訴的變更,導致該案的全部屬於簡易訴訟程序的範圍時,地方法院應簽結原案號,並改變字別和號數,依簡易訴訟程序的規定繼續審理。 另一個範例是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參字第2037號判決,當地方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交通裁決事件因訴的追加,導致該案的全部或部分屬於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的範圍時,地方法院應簽結原案號,並改變字別和號數,改以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的規定審理。
- 行政訴訟名詞
- 適名詞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 訴之變更名詞
- 反訴名詞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交通裁決事件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裁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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