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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程序轉換) (一)地方行政訴訟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一部撤回或反訴: 1.致其訴之全部屬於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範圍者,應簽結原案號,並改分字別及號數,依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規定,由原受命法官繼續審理(行政訴訟法一一四之一Ⅰ)。 2.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者,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一一四之一Ⅱ)。 (二)地方行政訴訟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一部撤回或反訴: 1.致其訴屬於地方行政訴訟庭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者,應簽結原案號,並改分字別及號數,改依通常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規定審理(行政訴訟法二三○Ⅰ)。 2.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者,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二三○Ⅱ)。 (三)地方行政訴訟庭適用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變更或追加: 1.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屬於地方行政訴訟庭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者,應簽結原案號,並改分字別及號數,改依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審理(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六)。 2.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者,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六)。 (四)高等行政訴訟庭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範圍者,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一一四之一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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