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一、(要件) (一)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必要時,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和解(行政訴訟法二一九Ⅰ)。 (二)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調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得於訴訟繫屬中,經當事人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必要時,經行政法院許可者,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調解(行政訴訟法二二八之二Ⅰ、Ⅲ)。 (三)和解或調解須由有訴訟能力之當事人或由有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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