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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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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第三人參與和解或調解) 訴訟標的與第三人權利或義務有關,或有第三人參與之必要者,應斟酌事件具體情況許可或通知第三人參加和解或調解(行政訴訟法二一九Ⅲ、二二八之二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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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注意事項第52條,當訴訟標的與第三人的權利或義務有關,或者需要第三人的參與時,應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是否允許或通知第三人參與和解或調解。這一點在行政訴訟法第219-III和第228-IV條中有相關規定。 例如,假設有一個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A對B提起訴訟,並且該案件涉及到第三人C的權利或義務。根據辦理訴訟的需要,法院可以考慮允許或通知第三人C參與和解或調解,以解決訴訟爭議或達成解決方案。

  • 第三人名詞
  • 和解名詞
  • 訴訟標的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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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2 條規定:「五十二、(第三人參與和解或調解) 訴訟標的與第三人權利或義務有關,或有第三人參與之必要者,應斟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