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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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移付調解之標準及意願徵詢) (一)行政法院斟酌當事人及第三人之調解意願、事件之種類、性質及達成調解之可能性,經當事人合意,且認為適當者,得將事件移付調解。 (二)行政法院得以簡速方式,徵詢當事人接受調解之意願。所稱簡速方式,係指使用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科技設備徵詢。 (三)前款以簡速方式徵詢當事人同意者,應製作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如當事人當庭以言詞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應記明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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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注意的事項中的第53條有以下內容: 一、行政法院應斟酌當事人和第三人的調解意願、事件的種類、性質以及達成調解的可能性。 二、若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且行政法院認為適當,則可以將事件移付調解。 三、行政法院可以使用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科技設備進行簡速方式的徵詢,以徵詢當事人對於接受調解的意願。 四、若以簡速方式徵詢到當事人的同意,應製作公務電話紀錄作為相關文件的一部分。若當事人當庭以言詞形式同意將事件移付調解,應在筆錄中記明此事。 參考資料: - 行政訴訟法 第53條
- 行政法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合意名詞
- 適名詞
- 所稱名詞
- 係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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