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三、(移付調解之標準及意願徵詢) (一)行政法院斟酌當事人及第三人之調解意願、事件之種類、性質及達成調解之可能性,經當事人合意,且認為適當者,得將事件移付調解。 (二)行政法院得以簡速方式,徵詢當事人接受調解之意願。所稱簡速方式,係指使用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科技設備徵詢。 (三)前款以簡速方式徵詢當事人同意者,應製作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如當事人當庭以言詞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應記明筆錄。
五十三、(移付調解之標準及意願徵詢) (一)行政法院斟酌當事人及第三人之調解意願、事件之種類、性質及達成調解之可能性,經當事人合意,且認為適當者,得將事件移付調解。 (二)行政法院得以簡速方式,徵詢當事人接受調解之意願。所稱簡速方式,係指使用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科技設備徵詢。 (三)前款以簡速方式徵詢當事人同意者,應製作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如當事人當庭以言詞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應記明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