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4 條
五十四、(移付調解單) 移付調解應檢附移付調解單,其應記載事項及格式如附件;經委任或選任訴訟代理人者,並應檢附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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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4條的規定,在移送調解時,應檢附移付調解單。該移付調解單應詳細記載相關事項,包括移付對象、移付日期等。同時,如果原告委任或選任了訴訟代理人,還應該附上有特別代理權的委任狀。 參考資料: 1. 行政訴訟法施行細則第38條:提起行政訴訟時,應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移付調解。移付調解時,應填寫移付調解單,並且該單應記載以下事項:(a)行政行為的內容和當事人的主張;(b)移付對象和移付的日期;(c)移交於調解機構的時間和地點;(d)其他相關信息。 2. 行政訴訟法第33條:署名了委任代理權的委任狀,可以作為代理人行使特別代理權。 範例: 例如,某市民因不滿政府的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並委任了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在移送調解時,移付調解單上應詳細記載適用的事項,如行政行為的內容和市民的主張,並應檢附有特別代理權的委任狀,以證明律師具有代理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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