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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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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調解期日之通知) 調解期日,應通知當事人、經法官許可參加或命參加之第三人到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5條,調解期日應通知當事人及經法官許可參加或命令參加的第三人到場。這表示在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時,法院在設定調解期日時必須給予當事人及經法官許可參加或命令參加的第三人通知,確保他們能夠在指定的期日到場參加調解。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假設在一個行政訴訟案件中,法院設定了調解期日,並發出了相應的通知給當事人和經法官許可參加或命令參加的第三人。在該期日到來之前,法院確認已將通知送達給相應的當事人和第三人,以確保他們能夠按時到場參加調解。

  • 期日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可參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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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5 條規定:「五十五、(調解期日之通知) 調解期日,應通知當事人、經法官許可參加或命參加之第三人到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