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7 條
五十七、(調解期日之聽取意見) 行調解時,為審究事件關係及兩造爭議之所在,得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察看現場或調解標的物之狀況;於必要時,得由法官調查證據(行政訴訟法二二八之六準用民事訴訟法四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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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7條規定,在進行調解期日時,可以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或了解事件始末的人或其他相關人士的陳述,並察看現場或調解標的物的狀況。如果必要,法官也可以調查證據。這些規定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28之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13條所訂定的。 資料來源: 行政訴訟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V0020035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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