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七、(調解期日之聽取意見) 行調解時,為審究事件關係及兩造爭議之所在,得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察看現場或調解標的物之狀況;於必要時,得由法官調查證據(行政訴訟法二二八之六準用民事訴訟法四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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