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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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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調解期日之聽取意見) 行調解時,為審究事件關兩造爭議之所在,得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察看現場或調解標的物之狀況;於必要時,得由法官調查證據行政訴訟法二二八之六準用民事訴訟法四一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7條規定,在進行調解期日時,可以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或了解事件始末的人或其他相關人士的陳述,並察看現場或調解標的物的狀況。如果必要,法官也可以調查證據。這些規定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28之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13條所訂定的。 資料來源: 行政訴訟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V0020035

  • 期日名詞
  • 名詞
  • 兩造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證據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準用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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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7 條規定:「五十七、(調解期日之聽取意見) 行調解時,為審究事件關係及兩造爭議之所在,得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