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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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調解期日不到場之處理) 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期日不到場者,法官或調解委員酌量情形,得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行政訴訟法二二八之六準用民事訴訟法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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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本條規定,當事人在調解期日不到場時,法官或調解委員可以依據情況,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這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28之6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20條的規定來處理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20條,當事人在調解期日不到場時,法官可以酌量情形來決定是否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
- 期日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兩造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準用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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