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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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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調解期日不到場之處理) 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期日不到場者,法官或調解委員酌量情形,得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行政訴訟法二二八之六準用民事訴訟法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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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本條規定,當事人在調解期日不到場時,法官或調解委員可以依據情況,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這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28之6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20條的規定來處理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20條,當事人在調解期日不到場時,法官可以酌量情形來決定是否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

  • 期日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兩造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準用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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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8 條規定:「五十八、(調解期日不到場之處理) 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期日不到場者,法官或調解委員酌量情形,得視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