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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9 條

五十九、(調解之陳述或讓步不得為裁判之基礎)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行政訴訟法二二八之六準用民事訴訟法四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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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法律参考资料,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時需注意以下事項第59條:在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以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在調解不成立後的訴訟中不得作為裁判的基礎。這一條規定基於行政訴訟法第228之6,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22條。只要是在調解過程中提出的陳述或讓步,一旦調解失敗,就不能用作裁判的依據。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起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在調解程序中主張某項權益,但在調解不成立後,該主張不能成為法院判決的基礎。這是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在調解不成立後,調解過程中的陳述或讓步不能影響訴訟結果。 值得注意的是,解釋該條款時也要參考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判例,以便對該條進行更全面和正確的理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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