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九、(調解之陳述或讓步不得為裁判之基礎)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行政訴訟法二二八之六準用民事訴訟法四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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