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59

快速跳轉

五十九、(調解之陳述或讓步不得為裁判之基礎)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行政訴訟法二二八之六準用民事訴訟法四二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法律参考资料,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時需注意以下事項第59條:在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以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在調解不成立後的訴訟中不得作為裁判的基礎。這一條規定基於行政訴訟法第228之6,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22條。只要是在調解過程中提出的陳述或讓步,一旦調解失敗,就不能用作裁判的依據。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起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在調解程序中主張某項權益,但在調解不成立後,該主張不能成為法院判決的基礎。這是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在調解不成立後,調解過程中的陳述或讓步不能影響訴訟結果。 值得注意的是,解釋該條款時也要參考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判例,以便對該條進行更全面和正確的理解。

  • 裁判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本案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準用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9 條規定:「五十九、(調解之陳述或讓步不得為裁判之基礎)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