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法律参考资料,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時需注意以下事項第59條:在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以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在調解不成立後的訴訟中不得作為裁判的基礎。這一條規定基於行政訴訟法第228之6,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22條。只要是在調解過程中提出的陳述或讓步,一旦調解失敗,就不能用作裁判的依據。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起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在調解程序中主張某項權益,但在調解不成立後,該主張不能成為法院判決的基礎。這是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在調解不成立後,調解過程中的陳述或讓步不能影響訴訟結果。 值得注意的是,解釋該條款時也要參考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判例,以便對該條進行更全面和正確的理解。
- 裁判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本案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準用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