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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調解程序之終結) 調解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即終結調解程序(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十九): (一)事件繫屬後四個月內未能成立調解。但經兩造同意續行調解者,不在此限。 (二)當事人陳明無調解之意願。 (三)當事人或調解委員陳明調解無成立之望。 (四)有事實足認當事人無調解之意願或調解無成立之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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