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一、(調解程序之保密義務) 行政法院法官、書記官及調解委員因經辦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行政訴訟法二二八之六準用民事訴訟法四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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