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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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調解程序之保密義務) 行政法院法官、書記官及調解委員因經辦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行政訴訟法二二八之六準用民事訴訟法四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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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1條,行政法院法官、書記官及調解委員因經辦調解事件,在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時,應保守秘密。這一規定可以從行政訴訟法第228之六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26條的準用得到支持。 該條的目的在於保護被調解事項相關人員的隱私以及其職務上或業務上的秘密。這樣的保密義務可以有助於維護公眾的信任和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例如,當行政法院法官、書記官或調解委員在處理一個與某個政府部門有關的調解案件時,他們可能會獲取某個政府部門的內部文件或涉及其業務運作的相關訊息。根據該條款,這些法院人員應該保守這些資訊的秘密,並不得將其洩露給他人。 因此,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時,行政法院法官、書記官及調解委員有一項保密義務,必須保護涉及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的機密信息。
- 行政法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業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準用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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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