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一、(調解程序之保密義務) 行政法院法官、書記官及調解委員因經辦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行政訴訟法二二八之六準用民事訴訟法四二六)。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